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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2021-08-06 93 返回列表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已阅读并知晓《重庆市巴南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自觉遵守并维护《重庆市巴南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协会各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物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并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积极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重庆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规范使用物业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三)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实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五)规范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诚实守法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利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六条公平竞争

(一)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参与招投标工作,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二)杜绝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⑴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⑵ 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⑶ 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⑷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

⑸ 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⑹ 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7)不在中标结果公示后,进行恶意投诉;

(三)正确处理好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七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体谅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如有发现有会员单位在经营服务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会员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协会秘书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和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九条 协会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会员单位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协会可以通过理事会启用以下惩罚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业内通报批评;

(四)视情节轻重降级处理或责令退会; 

(五)视情节轻重暂停会员资格或责令退会;

(六)三年不得参评任何奖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2021年8月5日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第三届2021年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实施,需经下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本理事会对公约具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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