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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稳定提升行业形象、净化行业生态,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物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并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积极加入协会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共同遵守下列公约:
(一)要维护市场秩序,不得破坏公平竞争。物业服务企业要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遵守竞争规则,尊重竞争结果,不搞恶意竞争、过度承诺,抵制虚假竞争、暗箱操作,严格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服从业主选择,应当退出的项目要确保有序、平稳交接,不得滋事扰序、影响一方安宁。
(二)要弘扬行业正气,不得损害行业形象。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党建统领,切实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坚守物业服务行业的初心使命,共同培育和造就行业新风正气,坚决抵制不良风气侵蚀,坚决不给行业形象抹黑,敢于同有损行业形象的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在行业健康发展中实现自身发展。
(三)要规范服务行为,不得降低服务品质。物业服务企业要时刻谨记并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员工岗位培训,强化服务品质管控,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切实贯彻“质价相符”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专业服务的应有价值,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四)要追求业主满意,不得侵犯业主权益。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以业主为中心,把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在首位,把业主满意不满意作为服务的最高标准,积极回应业主诉求,主动公开服务信息,切实提升服务效能,按照管理规约实施管理行为,不侵占业主共有部分财产,不挪用业主共有资金,不以不正当方式催缴物业费。
(五)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回避问题矛盾。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构建和谐服务关系,主动接受业主、业委会监督,广泛听取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回避,对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推诿,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及时处置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服从社区、街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共同遵守下列公约:
(一)知职明责,规范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自觉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开展服务活动,按照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履行岗位职责,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主动接受各相关方面的监督。
(二)善于学习,提升业务能力。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学习,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动,更好适应物业服务行业的需要。
(三)忠于职守,坚持客户第一。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业主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专业服务的价值体现在具体岗位上和日常工作中,在加强物的管理的同时,更好实现对人的服务。
(四)精益求精,注重工作细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立足岗位实际,切实增强职业荣誉感,把各项服务做到细致、精致、极致,以细节体现品质,用高质量服务赢得各方信任。
(五)谦和有礼,体现专业素养。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文明礼仪,体现专业服务人员应有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善于将心比心,主动换位思考,积极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五条 对违反本自律条款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区物业管理协会举报,由区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履行本自律条款的情况纳入区物业管理协会牵头组织的各类行业评价内容,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区物业管理协会相关意见时提供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区物业管理协会每年对行业自律条款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专项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公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区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对本公约具有解释权和修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