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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
2012-06-18 68 返回列表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

 

  1、  第九条(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修改为(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或会员单位牌匾。会员证、会员单位牌匾在发放时收取押金并出具押金收据,押金标准为会员证50元,会员单位牌匾500元,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牌匾1000元,自动退会、除名的会员及会员单位交还会员证、会员牌匾时凭押金收据无息退还押金。

  2、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交回会员证即可。修改为第十二条 会员自动退会应向协会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交回会员证或会员单位牌匾即可。

  3、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本章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修改为第十三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或会员单位牌匾。

  4、  第十四条(三)物业管理企业会员必须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且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深的影响,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三分之二理事表决同意;修改为物业管理企业会员必须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且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深的影响,且经理事会审议并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

  5、  第十五条 理事会员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理事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大会三分之二理事以上 表决通过,予以淘汰出理事会。修改为第十五条 理事会员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淘汰出理事会。

  6、  第十五条(四)乱投标、违规竞标,混淆行业秩序,严重影响行业发展;修改为第十五条(四)乱投标、违规竞标,扰乱行业秩序,严重影响行业发展;

  7、  第十五条增加:(六)连续两年被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领导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二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更换。修改为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领导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协会理事及以上单位委派的理事代表、常务理事代表、副会长代表必须由各理事单位出具任职证明文件并加盖理事单位公章交协会备案存档。如委派代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出具新的任职证明文件加盖理事单位公章重新委派代表交协会备案存档,原指定代表职务自动终止。

  9、  增加第二十条(六)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人选的资格;(七)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人选;(八)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变更原(六)、(七)为(九)、(十)。

  10、第三十八条 有20%会员单位提议对章程进行修改时,理事会应听取修改建议,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有20%会员单位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对章程进行修改时,理事会应听取修改建议,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11、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修改为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12、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修改为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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