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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2-10-17 267 返回列表

巴南府办发〔2018〕36号

 

 

 

2018年3月26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职责分工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小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职责分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小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职责分工

序号

小区矛盾

主要类型

小区矛盾主要情形

牵头单位

主责单位

配合单位

法规依据

1

物业企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

1. 物业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物业用房;2.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的;3.经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企业不按规定撤场,导致业主权益受损的;4.物业企业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未独立建账的;5.物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6.物业企业未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的;7.物业企业泄漏业主信息的;8.物业企业限制或侵犯业主权利的;9.物业企业重大事项未向主管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送的;10.未按规定维保设施设备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房管局

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局、区消防支队、物业企业

1.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2

开发建设单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1.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2.建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3.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房的;4.未办理建竣手续,不具备交房条件硬性交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城乡建委

区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征地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消防支队、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信委、水电气企业、渝兴公司、巴源公司、开发建设单位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违法建设违章搭建矛盾纠纷

1.修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 2.在小区内开挖地下室、占用地上空间增加使用面积的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3.其他未取得行政审批的建设行为。

属地镇街

区两违办

区规划分局、区经信委、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水、电、气企业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除专门管理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外,其他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违法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改变房屋用途。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3.《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282 号)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5.《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二)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4

电梯使用安全矛盾纠纷

1.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2.电梯轿厢内的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4.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仍继续运行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质监局

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电梯维保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电梯属于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日常监察工作。安监、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者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5.《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维修保养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电梯维修保养。6.《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者暂停使用。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电梯使用者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5

小区收费矛盾纠纷

1.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收费不及时报备或报备后不按规定执行的;2.开发建设单位、车库出租收费不及时报备或报备后不按规定执行的;3.物业企业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的;4.物业企业违规收取装修打墙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押金等的;5.强制收取出渣费、现浇保证金的;6.停车位租金价格超过政府指导价或超出报备价格引发的矛盾纠纷;7.其他涉及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情形的。

属地镇街

区发改委

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2.《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第五条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6

小区停车位使用引发的矛盾纠纷

1.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区城市管理局申报备案的; 2.擅自停止停车场使用的;3.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4.车库只卖不租或只临停不月租的;5.车库设施配建不达标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城市管理局

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

1.《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2.《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二)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四)动态路内停车位,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7

改变房屋用途引发的矛盾纠纷

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属地镇街

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

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区县(自治县)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

占用小区架空层产生的矛盾

非法占用小区房屋架空层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

区城乡建委、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1.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2.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9

小区竣工变更规划设计引发的矛盾纠纷

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2.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洞,改变外立面的。

属地镇街

区规划分局

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10

小区水、电、气供应矛盾纠纷

1.水、电、气供应企业未能确保物业小区水电气正常供应的;2.新建小区安装“一户一表”和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3.小区二次供水压力不足或水质出现问题的;4.小区物业代收水电气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经信委

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房管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水、电、气企业

1.重庆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中,市经信委主要职责包括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市市政委主要职责包括城市供水管理,监督管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许可。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规定,市经委、市市政委负责做好电、气、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水、电、气供应企业必须确保物业小区水、电、气供应;积极协调因供电、供气、供水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推进水、电、气收费向最终使用人收取工作,指导并督促新建住宅项目安装“一户一表”和推进老住宅区“一户一表”改造工作。

11

停车秩序引发的矛盾纠纷

1.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2.堵塞小区车库进出口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公安分局

区城市管理局、区房管局、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12

消防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1.违规停放车辆阻塞消防通道或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的;2.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不齐、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3.各种原因导致存在火灾隐患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消防支队

区城市管理局、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3

社区养老矛盾纠纷

1.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和管理方面发生矛盾纠纷的;2.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运营和管理方面发生矛盾纠纷的;3.在小区内治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民政局

区房管局、区食药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文化委、区工商分局、物业企业、养老机构

1.重庆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中,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2.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3.第八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14

噪音扰民等矛盾纠纷

业主、使用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属地镇街

区公安分局

区房管局、物业企业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15

小区内存放危险物品引发的矛盾纠纷

小区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属地镇街

区公安分局

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物业企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三十五条、七十五条、七十八条、八十一条。

16

小区油烟排放引发的矛盾纠纷

小区餐饮单位油烟排放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城市管理局、区环保局

区房管局、物业企业

1.市、区城市综合执法改革意见均明确餐饮油烟主管部门为区城市管理局。2.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小区施工噪音引发的矛盾纠纷

生产、经营、施工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属地镇街

区环保局

区房管局、物业企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18

小区宠物喂养扰民矛盾纠纷

1.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影响他人正常生活;2.违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未按规定登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公安分局

区农委(兽医)、区卫计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工商分局、物业企业

1.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养犬登记,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治安纠纷,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

19

侵占绿地、饲养家禽引发的矛盾纠纷

1.侵占、损坏小区园林绿化绿地引发矛盾纠纷的;2.违反规定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鸽等家禽家畜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分局、区两违办、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物业企业

1.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2.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城市园林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及城市建(构)筑物附属绿化。城市园林绿地(不含林业用地)系指城市用地中以自然植被、人工植被为主要使用形式的城市土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广场绿地等;......(六)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区级公园外的其他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系指城市道路的配套绿化,包括行道树、人行道绿带、分车道绿带、交通转盘花坛、桥头或立交桥绿化等。城市建(构)筑物绿化,系指城市建(构)筑物的附属绿地,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堡坎墙体绿化等。3.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4.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5.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6.《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损毁树木、园林;...。7.《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0

业主、业主委员会引发的矛盾纠纷

1.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2.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侵害业主权益的;3.业主委员会违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业主委员会挪用、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的;5.业主委员会未按照程序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等引发的矛盾纠纷;6.业主个人生活喜好行为引发的邻里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属地镇街

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

1.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2.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21

开发商虚假宣传

1.开发商虚假宣传就读学校的;2.开发商虚假宣传赠送面积、户型偏差的;3.开发商虚假宣传小区内部环境、外部规划的;4.开发商虚假宣传小区配套的;5.开发商虚假宣传招生政策和教育资源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工商分局

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教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建设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22

开发建设配套不完善及遗留问题

1.业主接房时,小区的车库及道闸系统未启用的;2.门禁及周界红外线等安保系统没有完善影响小区安全的;3.小区道路、绿化及运动健身休闲设施没有完善的;4.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未完善的;5.业主接房入住后没有完善供电、供水、供气的;6.业主接房入住后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未完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支队、区质监局、区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区征地办、开发建设单位、渝兴公司、巴源公司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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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引发的矛盾纠纷

1.不按规定实施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2.装饰装修工程影响他人权益或存在安全隐患的;3.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4.在房屋内部增加隔层、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增建门廊、占用室内过道,影响结构安全的;5.非法使用抗震梁、抗震设施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城乡建委

区规划分局、区两违办、区消防支队、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建筑活动包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3.《重庆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5.《重庆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在承重墙上开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空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6.《重庆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影响建筑物结构或使用安全进行装修的,应责令居民、装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居民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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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医疗机构配设引发的矛盾纠纷

1.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企业运营和管理方面发生矛盾纠纷的;2.小区内增设医疗机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卫计委

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物业企业、医疗机构

重庆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中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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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基站辐射纠纷

小区范围内建设的基站辐射引发的矛盾纠纷

属地镇街

区环保局

电信巴南分公司、移动巴南分公司、联通巴南分公司、铁塔南分公司巴南办事处、区房管局、区委网信办、物业企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局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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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企业用工纠纷引发的矛盾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属地镇街

区人社局

区房管局、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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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生产、生活、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小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属地镇街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

区质监局、区消防支队、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物业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巴南编委发〔2014〕44号文件,区安监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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