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
协会之窗
协会章程 您的位置:首页>>协会之窗>>协会章程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Ba’nan Distrct Chongqing Property Management Society,缩写:BDCPMS

第二条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是由重庆市巴南区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正当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和行业主管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活动区域巴南区内,本会的住址及办公地址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龙海大厦22楼联系电话为62588901;邮政编号为40005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

(三)协助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建筑生物灾害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等服务

(七)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专业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十)协助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一)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服务

(十)办理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企业)。企业会员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行会会员义务;

团体会员,主要指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它企业等;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填报)填写入会申请表或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包括:本会章程的修改、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表决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或预算等;

(二)参加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二)执行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的决议;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维护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12个月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若重新入会,需提交申请书经由理事会讨论同意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十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诋毁本会的,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予以除名,作废会员证书或收回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是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的产生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会长委托或理事会推荐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十九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一般为单数。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可列席。

二十 理事会员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且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淘汰出理事会。

(一)被主管单位降级处分;

(二)累计3次被主管单位警告处分;

(三)连续3次被投诉不诚信经营经且调查属实;

(四)乱投标、违规竞标,扰乱行业秩序,严重影响行业发展;

(五)连续3次不参加协会活动,不能完成协会工作

(六)连续两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一年内累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达两次及以上的

第二 理事单位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调整代表时,应书面通知本会,该单位应及时出具新的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交协会备案存档,原指定代表职务自动终止。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的不受限此条,专职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顾问、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选举产生本会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十一)负责下一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家理事单位享有1票表决权。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第二任职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或理事会推荐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驻会副会长若干名(其中3名驻会,秘书长1名(驻会)。本会会长单位与秘书长单位无关联关系或不得由同一单位担任,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离职不宜履职的,应自动解除协会职务。空缺的会长一职应在副会长中产生代会长,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代会长代理期应为半年,半年后应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任会长;空缺的副会长、秘书长一职应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增补,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因故离职不宜履职的,应自动解除协会职务,空缺的副秘书长应经秘书长提名增补,提交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上届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换届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应报上级党组织政治把关。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和企业征信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综合能力强,能推动物业协会和物业行业的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参政能力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和参加政府、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

)所在单位为本协会上一届理事会理事或以上级别单位,模范遵守协会章程;

(八)会长为协会主要负责人,会长人选须为企业法人,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具有公信力、号召力;

(九)会长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注册地必须在巴南区;

(十)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领导本会开展工作,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支出;

(五)批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六)提出其它重要事项的决策建议。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荐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若干名,其中3名副会长驻会,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负责矛盾调处、会员服务、党建服务等工作。

本会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和企业征信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责任心强、熟悉物业协会和物业行业情况,能为物业协会和物业行业的发展建言建策;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

)所在单位为本协会上一届理事会理事或以上级别单位,模范遵守协会章程;

(八)候选人应为本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驻会副会长3名,原则上人选须为企业法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参与协会重大决策;

(十)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三十 本会设驻会秘书长1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任职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和企业征信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责任心强、熟悉物业协会和物业行业情况,能为物业协会和物业行业的发展建言建策;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和参加政府、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

秘书长采取选任制,人选须为企业法人

(八)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会长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会长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且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应予以罢免。

(一)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

(二)存在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等损害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职的情况。

三十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日常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近期工作计划;

(六)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三十 本会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四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四十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四十 本组织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十 本组织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本会会费具体标准为:会长单位30000/年;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10000/年;理事单位3000/年;一般会员单位1000/年。

第四十 员自入会之日起,须交纳当年的会费会员退会或撤销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的会费。

第四十 会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标准一次交纳会费

第四十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外事活动)费用

(三)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费用

五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一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十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一)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二)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三)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十四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提供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兼职工作人员只领取补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五十九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一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

六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六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会长办公

六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六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副会长和秘书长,分别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六十 本章程经2024年3月5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六十九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 电话:023-62588901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55号都汇里A座3A楼 技术支持:重庆游云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2022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00184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