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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
2010-05-08 132 返回列表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概述

(一)招投标基本概念
  所谓招标和投标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由若干个投标人同时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提交的价格、质量、交割期限以及投标人的技术水平、信誉程度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条件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订立合同的过程。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标价保密性
标底是招标人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2、报价一次性
招投标不存在也不允许讨价还价,每个投标人都只有一次投标机会。
  3、法律约束性
投标人一旦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和报价,该投标书和报价即被视为在法律上有效。
  (二)我国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发展
  招投标制度是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而物业管理招投标同样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结果。
  1981年至1993年,建设部要求“谁建设谁主管”。
  1994年,深圳“莲花北小区”在国内第一次采用内部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深圳万厦居业物业公司中标。
  1996年,深圳“鹿丹村小区”在国内第一次采用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深圳万科物业公司中标。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2003年9月1日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04年7月1日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基本规定
  1、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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