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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018-02-11 60 返回列表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Ba’nan Distrct Chongqing Property Management Society,缩写:BDCP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巴南区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为广大从事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者以及热心物业管理事业的人士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开展物业管理学术研究与交流、物业法规与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物管行业人才的培育以及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规范、指导、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技术咨询等,提高巴南区物业管理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学术水平,提升“住在巴南”物业品牌。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巴南区内,本会的住址及办公地址在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55号都汇里A座3A楼;联系电话为62588901;邮政编号为40005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物业管理学术交流,促进物管行业发展;发展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友好交流。

(二) 开展物管理论知识宣传培训,提高物业管理理论水平。

(三) 宣传和普及国家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和物管行业的自律与规范。

(四) 开展学术研究,编著物业管理的著作和资料,对本会内部从事物管行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促进物业管理科研教育队伍的建设,促进物业管理科学教育的发展和科研质量的提高。

(五) 举办与物管有关的公益事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 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委托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七) 办理其它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行会会员义务;

(三) 团体会员,主要指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它企业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填报)填写入会申请表或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按章程表决通过,并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及会员单位会员证书。会员证书于每年年度总结大会时领取会员印花一枚,贴于会员证指定框内。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包括:本会章程的修改、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表决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或预算。

(二)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自由退会权;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12个月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若重新入会,需提交申请书经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作废会员证书或收回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只设常务理事单位荣誉)。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产生的决议,须2/3以上理事会成员代表到会,到会2/3以上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经是本会会员;

(二) 有加入本会理事会的意愿,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 物业管理企业会员必须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深的影响,且经理事会审议并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

(四) 其它团体会员(如:房地产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它企业等)和一般会员,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深的影响,且经理事会审议并2/3理事表决同意;

(五)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若有新的会员单位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按章程表决通过,方可成为正式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员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淘汰出理事会。

(一) 被主管单位降级处分;

(二) 累计3次被主管单位警告处分;

(三) 连续3次被投诉不诚信经营经且调查属实;

(四) 乱投标、违规竞标,扰乱行业秩序,严重影响行业发展;

(五)连续3次不参加协会活动,不能完成协会工作。

(六)连续两年被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一年内累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达两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成员协会理事及以上单位委派的理事代表、副会长代表必须由各理事单位出具任职证明文件并加盖理事单位公章交协会备案存档。如委派代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出具新的任职证明文件加盖理事单位公章重新委派代表交协会备案存档,原指定代表职务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须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采用选任制(兼任模式)和聘任制。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出的秘书长可为兼任;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且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长任职资格:

(一)会长单位需是在本区入会的企业,且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活动,能主动组织或协助组织本会开展工作、举办活动,为巴南区物业管理行业服务;

(二)会长需是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担任,责任心强、了解协会、熟悉本会当前事务,能为协会及行业的发展建言建策;

(三)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协会的有关会议,对外沟通、交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本会财务支出;

(五) 批准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六) 提出其它重要事项的决策建议。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任职资格:

(一) 秘书长需是在理事会单位中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担任,责任心强、了解协会、熟悉本会当前事务,能为协会及行业的发展建言建策;

(二) 需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协会的有关会议,对外沟通、交流;

(四)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分团体会员会费和一般会员会费,其具体标准为:团体会员中的会长单位15000/年;副会长10000/年;理事单位 3000/年;一般会员单位1000/年。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8年829日第三届换届选举大会暨第一次理事会审议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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