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标准一次性交纳会费。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的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
第三条 交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15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1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5000元;
4、理事会单位每年交纳3000元;
5、会员单位每年交纳10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交纳500元(个人加入理事及以上级别的按理事会单位同等级别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四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的,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1、会议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2、协会举办的各种针对会员单位职业技能及岗位培训费、讲座费;
3、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包括学习、交流、考察、行业比赛评比等)费用;
4、协会常设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
5、协会常设机构办公费用及购置必要的办公器材等费用;
6、其他费用。
第六条 5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长审批; 500元以内(含)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协会财务每半年向理事会会议通报一次会费归集及使用情况,由理事会会议审议。有异议的会费支出由监事会进行核查。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