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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细则(试行)
2012-06-12 74 返回列表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标准一次性交纳会费。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的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

  第三条  交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15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1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5000元;

  4、理事会单位每年交纳3000元;

  5、会员单位每年交纳10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交纳500元(个人加入理事及以上级别的按理事会单位同等级别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四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的,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1、会议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2、协会举办的各种针对会员单位职业技能及岗位培训费、讲座费;

  3、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包括学习、交流、考察、行业比赛评比等)费用;

  4、协会常设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

  5、协会常设机构办公费用及购置必要的办公器材等费用;

  6、其他费用。

  第六条  5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长审批; 500元以内(含)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协会财务每半年向理事会会议通报一次会费归集及使用情况,由理事会会议审议。有异议的会费支出由监事会进行核查。

 

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

 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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